常州市宗教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宗教档案管理工作,提升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宗教档案在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特殊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常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各级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宗教档案,是指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按照章程开展各种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宗教档案工作应在各级宗教事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开展,按照“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原则,对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制度,确保档案的齐全完整、真实有效、保密安全、利用高效。
第五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主要负责人作为档案管理第一责任人,应当重视和加强本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把档案工作纳入自身管理和发展计划,明确档案工作分管负责人,为档案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本单位档案工作正常开展。
第六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重视档案管理工作,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建立综合档案室,配备与档案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监督、指导实施本单位的档案工作。
第七条 综合档案室的基本任务是: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并严格执行文件材料归档制度和档案管理各项制度;集中统一管理本单位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全部档案,督促、指导和协助本单位各部门做好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参加本单位重要研究成果、基建工程项目竣工和设备开箱验收工作;编制档案检索工具,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提高档案现代化管理水平;开发和利用档案信息资源,为宗教事业发展服务,使宗教档案工作为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传承和弘扬优秀的宗教文化、促进宗教界自身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第八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热爱档案工作,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参加档案专业知识培训,掌握档案业务技能。督促指导本单位各部门做好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统计和提供利用等工作,确保档案的保密和安全。
第九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应重视文件材料的收集工作,加强历史遗存档案的抢救工作,把文件材料的归档要求列入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作为日常考核的重要内容。凡在宗教事务和宗教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定期向综合档案室移交,并办理移交手续。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第十条 归档范围:
(一)文书类:本单位设立、登记、换届、年检、各类重要会议记录、重大宗教活动、接受社会捐赠、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宗教外事出访、来访交流、宗教人才培养、各种规章制度等涉及内部管理的相关资料;本单位涉及公共利益、记录社会重大事件和活动、有重要保存价值的历史资料;上级部门对本单位指导、监督、检查等文件材料;
(二)基建类:本单位基本建设项目总体规划、前期施工及竣工等相关文件,房屋产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等涉及自身权益、科学管理和长远发展的相关资料;
(三)设备类:本单位所购办公、安防、生活设备的使用技术说明书、装箱单、合格证、开箱验收单及设备维护等的文件材料;
(四)会计类:本单位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缘簿、收据、会计档案移交、销毁清册及银行对账单等文件材料;
(五)人事类:本单位教职人员和服务人员的个人履历表、认定备案表、戒牒、证件及参加社保等人事相关材料;本单位在宗教界有影响力的名人个人、家庭和社会活动中形成的自传、论文论著、书画、笔记、日记、书信、证书、重要活动的照片、录音录像等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六)荣誉类:本单位取得的各类荣誉证书、奖状、奖牌、奖杯等实物;
(七)藏品藏经类:各类艺术珍品、宗教文献、宗教经典、宗教器物、列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置建筑、形胜古迹、金石碑记、珍宝佛像、匾联字画、事物证件等实物;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相关资料和实物;
(八)声像类:反映本单位面貌、主要工作活动及有关领导视察指导本单位工作等的照片、录音、录像、音(视)频文件、电子档案等;
(九)本单位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十一条 归档时间:一般文件应由经办部门或者承办人在办理完毕后及时移交归档,综合档案室于次年第一季度完成上一年度归档工作;基建档案在基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由项目负责人审定、签字后30日内移交归档;设备档案在设备购置或开箱后移交归档;会计档案由会计部门负责整理归档,在保管一年后移交归档;声像、实物档案由形成部门初步整理后及时移交归档。交接双方清点核对后履行签字手续。
第十二条 宗教档案的整理应当遵循文件材料形成规律,保持文件材料的有机联系,区分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整理执行以下标准:
(一)文书档案整理标准按照《江苏省<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实施办法》执行;
(二)科技档案(科研档案、基本建设档案、设备档案)整理标准按照《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8)执行;
(三)会计档案整理标准按照《常州市会计档案管理手册》(常财会[1999]16号)执行;
(四)声像档案按照《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11821—2002)及《磁性载体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DA/T15-95)等有关规定执行;
(五)电子档案整理按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执行;
(六)其他门类和载体的档案整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做到齐全完整、系统准确,重要的底稿及原件应一并归档。文件材料做到书写材料耐久、字迹工整,签字手续完备。
第十四条 综合档案室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档案安全保管各项制度。对接收的档案要及时进行分类、整理、编号、入库保管,并编制检索工具,做到保管安全,存放有序,查找方便。档案人员应当定期检查档案保管状况,对破损或褪变档案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
第十五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应设立专用的档案库房,配备档案阅览场所和档案工作人员办公场所。档案库房必须坚固,有防盗、防光、防火、防高温、防潮、防尘、防鼠、防虫等设施设备,以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十六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应成立由单位负责人、教职人员、档案人员参加的档案鉴定小组,在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宗教事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对已到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并提出存毁意见,对确定销毁的档案,要登记造册,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查批准后予以销毁。销毁档案时应在指定地点监销,监销人员不少于二人,销毁清册归档永久保存。
第十七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应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加快档案信息化管理。编制检索工具,开展档案编研工作,主动做好档案的开发利用工作,为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各类工作提供参考。
第十八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应建立档案借阅利用登记制度,按照规定办理借阅手续。档案利用者必须遵守档案利用制度,不得涂改、损毁档案,不得转借他人,阅读后应及时归还。借阅保密档案应当遵守保密规定,负有保密责任,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调整变动时,应当及时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第二十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销时,其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应登记造册报主管宗教事务部门盖章审核,并向当地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最新发布
上一篇:档案馆工作通则
Copyright © 2016-2018 msqyg.com